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一条有效符合条件的申请,登记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受理,对收取的证件、契证、法律文书及相关图纸应当开具收件收据,交给登记申请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