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房屋产权登记条例/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登记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登记申请的房屋进行实地核对验证。登记部门认为房屋产权确认需要公告的,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