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