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经营管理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应当加强对入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办理相关证件;

(二)记录基本情况、主要生产经营品种、品牌等信息,并 建立档案;

(三)设置信息公示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信息;

(四)建立食品准入制度,明确双方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五)查验有关资质和证明,定期检查生产经营环境和条件;

(六)及时制止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报告。

未履行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规定义务,造成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食品展销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