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三节 食品摊贩第二十条已修改申请《食品摊贩登记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制售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二)具有相应的亭、棚、车、台和防蝇、防雨、防尘等设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