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生产经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已修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