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第九条有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维护安定团结;(三)向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