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五章 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第三十八条有效司法行政机关用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单位和组织解决。有困难的村(牧)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县、乡财政予以补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