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调解工作条例/第四章 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第三十四条有效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要求,做好配合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