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和理由,必要时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