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统计、核实灾害损失情况,及时上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