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在非常抗旱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采取下列用水限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告:(一)限制工业、服务业用水,暂停高耗水工业、服务业用水;(二)压缩农业用水量;(三)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四)实行临时性水价制度;(五)分段分片集中供水;(六)其他用水限制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