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发生洪涝、台风、干旱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灾民安置、灾后救助、医疗防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组织抢修各项毁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