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水库、堤防等重要防洪工程发生险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专业抢险队伍实施抢险。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