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灾害征兆和防洪工程险情,应当立即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预警警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