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四章 防汛防台与抗旱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