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