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七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汛前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防洪工程安全、防洪措施落实情况、地质灾害隐患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存在防汛防台安全问题的,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建设、电力、交通、通信、气象、水文、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当在汛前和汛期加强对有关基础设施的防汛、防台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