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气象、水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雨情、风情、水情、潮情、旱情和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系统建设,提高灾害监测预报能力。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