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五条已修改水库、堤防、海塘、水闸、堰坝等工程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工程管理单位具体承担所管理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落实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对工程的安全运行承担直接责任。有关工程的安全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