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第三章 防汛防台抗旱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钱塘江干流及乌溪江、新安江、分水江、浦阳江等重要支流和瓯江、东苕溪干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甬江、椒江、鳌江、飞云江和钱塘江其他支流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制定,报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