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商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含有迷信、淫秽、暴力或者民族、宗教歧视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违反社会公德内容的;
(二)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五)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认、误解的;
(六)国家禁止使用的其他文字。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