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八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时,可以邀请议案领衔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可以采取邀请提议案代表参加调研、座谈等方式,加强联系和沟通,听取提议案代表对议案处理的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