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涉及需先征求有关机关、组织意见的,应当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代表议案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三个月至迟不超过六个月提出处理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