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对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议案,应当组织本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对本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