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可以直接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也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送交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当参照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对闭会期间代表提出的议案,属于地方性法规案的,可以依照《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其他议案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在下次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