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第十四条有效大会秘书处应当根据代表提出议案的内容分送相关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初步意见,并召开有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议案处理的具体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秘书处的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大会全体代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