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大会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完善或者撤回,也可以建议提议案代表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