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废止

公民违反本办法拒绝参加民兵组织,拒绝、逃避预备役登记,民兵违反本办法拒绝、逃避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经教育不改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并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一)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

(二)城镇待业青年、农村青年,由有关部门在1年内取消其招干、招工和升学报考资格,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

(三)由基层武装部提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给予1000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三)项同第(一)项或第(二)项可以并处。处理结果报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备案。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