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八章 奖励和处罚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办法,拒绝建立或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对该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