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七章 民兵执勤第四十七条已废止民兵执勤的组织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一)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实施;(二)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组织指挥;(三)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和执行突击性任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指挥,有关单位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