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Repealed

民兵执勤的组织工作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实施;

(二)民兵担负社会治安勤务,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负责组织指挥;

(三)民兵担负守护重要目标勤务和执行突击性任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组织指挥,有关单位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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