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七章 民兵执勤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海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海防民兵固定哨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