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海防民兵固定哨所的设立,由军分区根据战备需要提出申请,报省军区批准。

海防民兵固定哨所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和维修管理的经费,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