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七章 民兵执勤第四十五条已废止民兵执勤的主要任务是:(一)配合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海防战备勤务,保卫海防安全;(二)协助公安机关、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部门保护重要目标,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三)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四)参与国防工程的管理维护工作;(五)担负抢险救灾和其他适合民兵特点的突击性任务;(六)战时参军、参战、支前,或坚持就地斗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