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六章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经常担负战备执勤和社会治安勤务的民兵,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物资器材和交通工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