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经常担负战备执勤和社会治安勤务的民兵,由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物资器材和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