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 民兵军事训练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农村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乡(镇)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民兵参加军事训练的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