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民兵军事训练应当在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集中进行。未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或集中训练确有困难的,经军分区批准,可以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一组织分片设点训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