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 民兵军事训练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县(市、区)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基地;民兵比较集中的城市,应当逐步建立民兵军事训练中心。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应当健全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教学、训练、生活等设施,保障军事训练的需要。民兵军事训练基地(中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军分区负责管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