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根据《民兵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的标准对参训民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总评成绩不合格的,应当补训补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