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民兵工作应当服从国家经济建设,适应国防建设需要,贯彻人民战争思想,坚持劳武结合,坚持民兵制度与预备役制度、民兵工作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相结合。民兵工作应当实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方针,做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召之即来、来之能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