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 民兵军事训练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民兵军事训练应当以技术、战术基础训练为主,提高民兵执行任务的基本军事技能。对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和沿海地区、岛屿、重点人防城市的民兵,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应用训练。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