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民兵军事训练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实施。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军事训练,可以由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共同组织实施。

驻军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当地军事领导指挥机关开展民兵军事训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