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五章 民兵军事训练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任务,由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根据各地区、各单位基干民兵数量和民兵担负任务的需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逐级下达。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少、免除当年训练任务或调整专业兵训练比例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