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武装部或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规定权限任命。企业事业单位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民兵组织军政主官由人民武装干部和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农村行政村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一般应当是村的领导成员。基干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人民武装干部和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