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民兵干部由本单位提名,由基层武装部或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按规定权限任命。

企业事业单位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本单位负责人兼任;乡(镇)、街道民兵组织军政主官由人民武装干部和本单位负责人兼任;农村行政村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一般应当是村的领导成员。

基干民兵连以上军政主官由人民武装干部和本单位负责人兼任。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