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民兵组织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年整顿一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落实年度基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集中点验,并组织检查验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