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民兵组织应当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每年整顿一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和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落实年度基层民兵组织整顿工作,集中点验,并组织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