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民兵干部由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年纪较轻、有一定文化知识和军事素质、热爱民兵工作的人员担任。

民兵干部一般从退役军人中选拔。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