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基干民兵连(营)建制的变动,应当报军分区批准;基干民兵团和省定点的民兵应急分队及民兵专业技术分队连以上建制的变动,应当报省军区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