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基干民兵连(营)建制的变动,应当报军分区批准;基干民兵团和省定点的民兵应急分队及民兵专业技术分队连以上建制的变动,应当报省军区批准。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