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以及沿海地区、岛屿的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在基干民兵中组建应急分队。民兵应急分队的规模和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