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Repealed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和重要目标所在地、大中型企业以及沿海地区、岛屿的战备重点乡(镇),应当按军事领导指挥机关的要求在基干民兵中组建应急分队。

民兵应急分队的规模和数量,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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