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民兵编组应当符合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城市一般以企业事业单位、街道为单位编民兵排、连、营、团,农村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编民兵连、营。具体编组方法,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基干民兵应当单独编组,根据人数编班、排、连、营、团。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