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兵工作实施办法/第三章 民兵组织建设第十五条已废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民兵组织:(一)农村乡(镇)、行政村;(二)符合条件人员够编一个基干民兵班或一个民兵排的城市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三)其他具备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单位。单位已建立人防专业分队、交通战备专业分队的,未编入专业分队的符合民兵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组建民兵组织。具备建立民兵组织条件的城市工交、财贸等系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系统组建民兵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